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68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函〔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2018年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领导小组
成立汉江师范学院2018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纪光录 杨鲜兰
副组长:付永昌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进 刘丹萍 刘成 张丹虎 郑传芹 饶咬成 梁仕新
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刘丹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单位领导小组
各单位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其他成员2—4人(单位总人数在15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16人以上的不少于4人),其中群众代表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1/3。群众代表须经民主推荐产生。
二、考核范围、内容、等次和优秀等次比例
(一)考核范围
1.除省(市)管干部之外的在职人员。本次年度考核,所有人员均在机构改革前的单位参加考核。中层干部考核按照学校履职尽责管理办法执行,其中2019年新任中层副职不纳入中层领人员考核,由所在部门按原岗位考核。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聘期已满的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除参加年度考核外,还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首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731号)的要求组织开展聘期考核。根据我校二、三级岗聘期起聘时间,于2019年年度考核时开展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为基础,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重点以聘用合同、岗位任务书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对照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目标科学评价工作实绩,突出“人与事”的考量;同时也要与单位相同相近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对比,兼顾“人与人”的比较。
(三)考核等次及比例
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不得低于86分)、合格(不得低于71分)、基本合格(不得低于61分)、不合格(60分以下)。
2.优秀等次比例:教职员工优秀等次控制在本单位教职员工总人数的20%以内,中层干部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8%左右,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
三、考核原则和方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评议、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适当突出主序列岗位、本单位脱产驻村扶贫及援疆援藏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法
1.中层干部
中层干部考核按照学校履职尽责管理办法执行,考核采取自述自评、单位民主测评、中层干部互评和校级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形式,注重工作业绩、群众认可。其中各单位民主测评权重为50%,中层干部互评权重为30%,校级领导评价权重为20%。
中层干部互评和校级领导评价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年度考核办公室汇总结果后,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2.其他在职人员
考核采取自述自评、单位民主测评及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核定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各单位民主测评权重为60%,单位领导小组综合评价成绩权重为40%。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学校年度考核办公室汇总结果后,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程序
(一)自述自评
被考核人需将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在单位内部述职。要求实事求是,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将总结填入《十堰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个人述职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二)单位民主测评
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组织原单位全体人员严格对照《汉江师范学院工作人员测评标准及分值参考表》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
(三)单位主管领导点评
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岗位职责、考核项目和平时工作检查情况,对考核人员进行点评。
(四)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价
单位考核领导小组集体核定工作实绩,按照权重汇总计算总成绩,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须在单位公示。其中,中层干部的考核登记表中只填单位民主测评分数。
(五)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各单位将考核结果报告和《汉江师范学院工作人员2018年度考核结果名册》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公示和备案
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党委会审定后报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备案。
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服的,可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诉。
五、考核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于2019年3月5日前将单位考核结果报告、《十堰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汉江师范学院工作人员2018年度考核结果名册》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同时提交年度考核结果名册的电子文档。
(二)2019年3月12日前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考核结果。
(三)2019年3月15日前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四)2019年3月19日前报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备案审批。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各单位的优秀等次指标应按各职务层次、各级各类岗位互不挤占的原则将优秀指标分解,然后严格按照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实绩、群众测评成绩填写汇总表,按总分高低作为推荐优秀等次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时要防止出现“人情分”和“恶意分”,对测评中出现99分及以上的视为“人情分”,50分及以下的视为“恶意分”,凡出现有这两类测评分的测评票均作为废票处理。
(三)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其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作为重要依据,具体方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学校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依据学习期间的表现由所在单位确定等次,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五)派出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期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由学校进行考核。
(六)因私出国和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七)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余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受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在处分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同时受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鄂组通〔2018〕19号)有关规定确定。同时受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其中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九)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给予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补写评语、不定等次。
(十)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二)本年度由于工作失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有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由于工作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或有违师德规范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十三)被确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七、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优秀等次的,学校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其增加的奖金额度在绩效工资总量外执行。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汉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