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经广泛调研、专家论证、反复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5月9日—5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zgbzqyj@163.com。
附件:《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附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申报或转评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
七、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认定
(一)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申报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教授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教授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副教授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可直接参加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讲师2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讲师5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讲师5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被聘任讲师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教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教4年以上;
3、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育教学
(一)教授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系统的高等职业教育理论和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很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善于改革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务精湛,教学业绩突出,并满足必备条件的每一项和应备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必备条件
①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以上的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课程;辅导员须承担2门以上思政工作相关课程。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各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对以教学为主型、以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分别规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从事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教师,在项目建设期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四分之一;其他兼任了教育教学管理或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减免可由各学校自行规定。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辅导员,每年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工作量,且教育工作质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③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学校认定的合格以上且至少有3次为优秀。
④系统指导过2名中青年骨干教师,或在教师培训、学术讲座或教师沙龙上发表主题演讲3次以上。
⑤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或兼任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⑥参加继续教育,近五年每年不少于60学时。
2、应备条件
①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前三);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前三);
③本人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序第一);
④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名师工作室、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名师工作室建设(前三);
⑤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近五年师德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近五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有三年居于所在院(系)的前20%;
⑦学校认可的其他教育教学成果。
(二)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较系统的高职教育理论和较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业务精通,教学成绩明显,并满足必备条件的每一项和应备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必备条件
①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及“双肩挑”人员,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课程;辅导员须承担2门以上思政工作相关课程;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各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对以教学为主型、以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分别规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从事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教师,在项目建设期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规定要求的四分之一;其他兼任了教育教学管理或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减免可由各学校自行规定。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辅导员,每年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工作量,且教育工作质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③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学校认定的合格以上且至少有2次为优秀;
④系统指导过1名中青年教师,或在教师培训、学术讲座或教师沙龙上发表主题演讲2次以上;
⑤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兼任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⑥参加继续教育,近五年每年不少于70学时。
2、应备条件
①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三);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前五);
③本人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序第一);
④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名师工作室、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名师工作室建设(前五);
⑤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⑥近五年师德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近五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有两年居于所在院(系)的前20%;
⑦学校认可的其他教育教学成果。
(三)讲师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高职教育理论和本专业基础理论,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并满足必备条件的每一项和应备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必备条件
①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辅导员须承担1门以上思政工作相关课程。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辅导员,每年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工作量,且教育工作质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③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学校认定的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年居于所在院(系)的前20%。
④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⑤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每年不低于80学时。
2、应备条件
①参与学院(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
②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③本人参加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优秀奖以上奖励(排第一)。
(四)助教
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须基本掌握高职教育理论和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参与本专业相关教研活动,并满足以下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参加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每年不低于90学时。
二、教学实践
(一)教授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须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企业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须满足必备条件的每一项以及应备条件之一(公共课教师只须满足必备条件之③)。
1、必备条件
①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或近五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践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的新技能、新标准等,熟知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取得与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③公共课教师(辅导员)须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或专业调研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系统指导学校认可的学生社团活动达3年以上。
2、应备条件
①主持本专业校内外重点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
②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第一指导);
③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最高级别职(执)业资格证书;
④主持并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1项以上;
⑤艺术类教师在省级以上音乐比赛、展览、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优秀奖以上;
⑥辅导员工作实绩突出,受到省级政府部门表彰,或本人所带班级或团支部获得省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
⑦体育专业的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员及以上资格并有主裁判经历。
⑧学校认可的其他教学实践成果。
(二)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须参与产学合作,与企业行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比较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明显,并满足必备条件的每一项和应备条件之一(公共课教师只须满足必备条件之③)。
1、必备条件
①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或近五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践累计达六个月以上,掌握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的新技能、新标准等,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取得与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③公共课教师(辅导员)须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或专业调研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系统指导学校认可的学生社团活动2年以上。
2、应备条件
①参与本专业校内外重点实验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前三);
②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第一指导);
③具有本专业相关行业的高级职(执)业资格证书;
④参与完成解决行业企业或学校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1项以上(前三);
⑤艺术类教师在省级以上音乐比赛、展览、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优秀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入围奖以上;
⑥辅导员工作实绩突出,受到地市级政府部门表彰,或本人所带班级或团支部获得地市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
⑦体育专业的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5名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前5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具有一级裁判员及以上资格;
⑧学校认可的其他教学实践成果。
(三)讲师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并满足必备条件相对应的条款和应备条件之一。
1、必备条件
①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或任职期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践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②公共课教师、辅导员须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或专业调研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或系统指导学校认可的学生社团活动半年以上。
2、应备条件
①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排第一);
②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校级以上奖励;辅导员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③艺术类教师在相关作品展览、专业竞赛、作品评比、大型演出、音乐会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助教
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2条:
1、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方面的管理工作;
2、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三、教研科研
(一)教授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须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主持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准确把握专业领域技术进步的总体趋势,在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成绩突出,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
1、论文。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或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被SCI/SSCI收录1篇以上;
2、课题。参与(前三)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部级教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两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三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自然科学类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累计达30万元以上。
3、专著。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高水平学术独著一部以上或本人承担15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高水平合著一部以上。
4、教材。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规划教材一部以上(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5、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励一项以上,或获得省级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者三等奖两项以上。
6、专利。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第一),且专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推广效益。
7、作品。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由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作品在50幅以上)。
8、成果转化。获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前三),或依托本人的技术成果指导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效益显著,年营业额60万元以上,年均吸纳就业量达60人/月。
9、社会服务。所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政府的表彰,或所完成省级政府委托的专题调研项目,其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
(二)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须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水平,能较为准确把握专业领域技术进步的总体趋势,在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成绩明显,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
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或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被SCI/SSCI收录1篇以上;
2、课题。参与(前五)完成部级教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参与(前三)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两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两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科研课题三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自然科学类经费累计达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累计达10万元以上;
3、专著。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学术独著一部以上或本人承担八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以上;
4、教材。本人编写五万字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教材一部以上(主编或副主编);
5、奖励。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优秀成果奖一项,或校级一等奖两项(第一);
6、专利。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三项以上(第一),专利实施并取得明显的推广效益;
7、作品。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1部(作品在30幅以上);
8、成果转化。获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或依托本人的技术成果指导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效益显著,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年均吸纳就业量达30人/月;
9、社会服务。所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成果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的表彰,或所完成地市级政府委托的专题调研项目其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
(三)讲师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教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发表教学研究或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课题。参与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一项;
3、著作或教材。参与撰写与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著作或参编教材一本(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专利。获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以上。
(四)助教
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须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辅助性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教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研究类论文4篇以上,其中有2篇为CSSCI/CSCD论文,或被SCI/SSCI收录;
2、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一项,或主持完成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两项,或主持完成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自然科学类经费累计达8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累计达50万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排第一);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前三),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级一等奖以上1项(排第一);
5、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
(二)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研究类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CSSCI/CSCD论文,或被SCI/SSCI收录;
2、主持完成部级教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两项,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三项,或主持完成横向技术开发、咨询等项目,自然科学类经费累积达5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累计达30万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排第一);
4、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第一),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第一);
5、入选省重点人才项目。
(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于从企业引进的、在同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
第十一条 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纳入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
二、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专业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
三、教育工作量:教育工作量指根据专职辅导员带班学生折算的工作量。
四、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应提供原始考评材料。
五、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指申报人应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申报人应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科目学时应不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六、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践: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到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践应提供企业或实训基地的鉴定材料、学校认定文件和教师本人的实践(实训)总结。
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或专业调研:公共课教师(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调研应提供学校认定文件和3000 字以上的报告总结一篇。
指导社团活动:公共课教师(辅导员)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应提供学校认定文件和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指导记录。
七、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比赛。
八、省级以上音乐比赛、展览、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指的是省级以上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或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省级以上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比赛、展览、展演。
九、论文:本条件所述论文必须是独撰或者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十、专著、教材:公开出版的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教材”指作者根据本课程标准和实际需求,为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应用而公开出版的主编或者副主编的本专业教材,不含公开出版的习题集类教学参考书、辅导读物及辅导资料等。
十一、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国家级项目指由中央财政直接资助的各类项目;部级项目指国家各部委设立的项目;省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设立的项目;市级项目指地市级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校级项目指各高职院校根据学校发展、教育改革需要设立的各类项目。各级学会项目、课题可由各高职院校根据不同级别比照以上项目予以认定。
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不重复减免。
第十四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认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违反师德师风者或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